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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 | 作者: | 编辑:裴增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1-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水利法治建设,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水利改革发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水利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厅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所形成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包括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执行、跟踪督办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厅职责权限和水利行业实际,会同厅办公室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处室或者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纳入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的内容和考核处室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处室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厅党组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论证应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条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处室),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处室。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处室、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处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厅领导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处室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厅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 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听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可以组织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舆情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风险评估: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处室、单位、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处室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厅党组会议。

经厅党组会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当进行部门会签,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过程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部门会签意见;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配合厅政策法规处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三十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厅党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决策承办处室将下列材料报厅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是否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厅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处室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厅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省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厅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履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评估等程序以及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