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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 | 作者: | 编辑: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1-11-23】

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地进行调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新规定,水利部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定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利行业的监管。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2月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6〕9号)已于2021年2月失效。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总基调,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等有关最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办法》修订过程

《办法》修订起草完成后,2021年8月,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和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18条,采纳有效意见12条。2021年9月,再次向水利系统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均无不同意见。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体框架。《办法》共十一章六十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程序等;管理事权划分,主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划分、工作职责;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主要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建设实施、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档案,主要明确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作相关规定;稽查、审计和廉政建设,主要对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程监督活动作相关规定;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对未组建省级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提升监督层级,进行省市联合监督。

二是规范了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明确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省直属水利工程、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取消了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不相适应的主要职责。增加了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等方式。

三是修订了水利招标投标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鲁政字〔2020〕251号),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了在省市两级平台交易的水利项目规模要求。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要求,明确水利评标专家须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是修订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等规定,修订了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有关要求,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质量缺陷管理有关内容。“第二十六条”明确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和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采取的措施。增加内容“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患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明确参建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增加内容“参建单位应全面排查、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五是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增加内容“水利工程建设应从制度建设、人员配置、施工组织、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倡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坚持信息化发展方向,推行水利工程智能建造,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六是对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必要条件进行了明确。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九条和财务管理处与水利部对接沟通,水利部新起草的验收管理办法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验收必要条件。《办法》验收必要条件增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审计并完成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