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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次防空警报鸣放的通告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08-09-17】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城市居民的人防意识,全面了解掌握防空警报信号规定,检测我市防空警报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为实现防空警报鸣放的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确定每年9月18日为防空警报鸣放日。

二、今年防空警报鸣放的具体时间为9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6—10:00。

鸣放范围:新市区、老城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岚山城区范围内。

三、防空警报鸣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警报信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信号鸣放,即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周期,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周期,时间3分钟;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为一周期,时间2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每种警报信号间隔3分钟。

四、利用电视发放警报信号。在市区发放警报的同时,山东电视台公共、农科频道和日照电视台公共影视、科教都市频道共四个频道切换警报信号。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为防空警报鸣放提供保障。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混同防空警报专用频率和音响信号,违者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